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使用規約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歐威網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數據通信設備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第二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 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管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說明、意見調查等業務)、請款,或提供本公司服務之說明等時,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所規範之使用目的,絕不使用於該目的以外之用途。
第三條(契約之成立)
申請人完成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後,契約始得生效。
- 所謂核准申請,意即本公司同意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並以「【訂單成立】本公司已受理您的訂單」為主旨發出電子郵件至申請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以電話通知等各種聯絡方式通知本公司已經受理並核准訂單。
-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 所謂核准申請,意即本公司同意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並以「【訂單成立】本公司已受理您的訂單」為主旨發出電子郵件至申請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以電話通知等各種聯絡方式通知本公司已經受理並核准訂單。
-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四條(通知方法)
本公司就本使用規約以及本服務之相關事項與申請人聯絡時,應採取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網站公告等,經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辦理。
第五條(租賃期間)
- 付費之租賃期間應以日為單位,並以申請人事前申請之出發日至回國日(若是於台灣或國外當地租賃,自申請當日開始使用之情況,則為使用開始日至歸還日)為起訖期間。
- 若申請人希望延長租賃期間,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於歸還日前通知本公司並取得確認。延後歸還日將產生延長使用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 若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歸還日期,仍未能確認通信設備等已於歸還日前送達本公司時,直至確認該設備等已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前所經過時間將產生延長使用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第六條(申請手續)
- 申請人應事前同意本使用規約以及重要說明事項,並於申請期限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書,或填寫網站上申請畫面之必要事項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 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核准本契約之申請。本公司不受理申請時,將通知申請人受理結果。
(1)本公司有相當理由認定申請人可能違反本契約時
(2)申請人可能延誤支付本契約所定之債務時
(3)申請人故意於本契約申請書中填寫虛假資料時
(4)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5)申請人可能以破壞本服務信用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6)本公司因其他事由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1)本公司有相當理由認定申請人可能違反本契約時
(2)申請人可能延誤支付本契約所定之債務時
(3)申請人故意於本契約申請書中填寫虛假資料時
(4)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5)申請人可能以破壞本服務信用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6)本公司因其他事由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第七條(申請人資料之變更)
- 申請人希望變更依第八條規定手續留存之申請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
- 申請人因延誤前項通知致使申請人與用戶狀況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八條(通信設備等之領取)
- 申請人應依以下之任一種方法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業者領取通信設備等。此外,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將收取本公司規定之領取手續費。
(1)於預訂出發日前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指定地點
(2)親自到本公司指定之機場服務櫃台領取(採用本方法者將另外收取機場領取費)
(3)於桃園機場與本公司服務人員領取
- 因天候影響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送中之意外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於預定送達日前送達,或致使申請人無法領取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1)於預訂出發日前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指定地點
(2)親自到本公司指定之機場服務櫃台領取(採用本方法者將另外收取機場領取費)
(3)於桃園機場與本公司服務人員領取
第九條(申請之取消)
- 申請人欲取消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支付本公司就取消申請所規定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
- 於本公司寄送通信設備等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後,申請人提出取消申請時,應於通信設備等送達日隔天起2天內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通信設備等未於送達日隔天起2天內送達本公司時,申請人應支付延長使用費。
第十條(通信設備等之歸還)
- 申請人應依提出申請手續時指定之歸還方式,於租賃期間結束後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
- 申請人應以快遞、郵寄或親自送還等方式,於第五條規定之歸還日前將通信設備等送達本公司指定地點。
- 針對第五條第2項之租賃期間之延長,本公司將另行收取本公司規定之各別延長使用費。
第十一條(使用費)
- 本服務之使用費應依第五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以及本公司官方網站與宣傳手冊規定之費率計算,除了於台灣國外使用之通信費不須課稅外,其他費用均為應稅項目。此外,關於經本公司認可於台灣使用之通信設備,於台灣國內使用該設備時產生之通信費亦為應稅項目。
- 使用本服務期間,無論是否有實際通信行為均會產生使用費。
第十二條(請款及支付方式等)
- 本服務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應為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
- 支付本服務使用費時應遵守使用之金融機構所定之規約。
- 依申請人對本服務申請之內容(使用區域、期間、租賃通信設備台數等)而異,本公司得收取保證金,或取得信用卡額度之擔保。
- 申請人於支付期限後仍未支付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費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拜訪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些方式),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或聯絡(以下簡稱「未付款通知」)申請人。
- 本公司依本使用規約向申請人提出支付費用(延長使用費、取消申請產生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清償費用等)之請求時,應於請款單上明確記載金額。
第十三條(通信設備等之管理)
-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通信設備等,且使用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廢棄、遺失、造成明顯髒污(張貼貼紙、刮傷、著色等)、撕取已張貼之貼紙等行為
(2)超出本契約規定之不正當使用行為
(3)通信設備等之使用說明書記載之禁止事項
-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強制要求申請人歸還通信設備等,且申請人應予遵守。
(1)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廢棄、遺失、造成明顯髒污(張貼貼紙、刮傷、著色等)、撕取已張貼之貼紙等行為
(2)超出本契約規定之不正當使用行為
(3)通信設備等之使用說明書記載之禁止事項